补领结婚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补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和需更正(原婚姻证件上:未盖章;未签名;证件上有涂改;身份证号码错误;姓名错误;出生日期错误等)婚姻证件的;
2.当事人结婚,目前仍维持该状况的;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初次办理婚姻登记在本辖区的;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入伍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是本辖区的;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或档案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5.当事人双方需亲自到现场补领。
二、补领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
1.提交结婚登记档案或者档案馆查档证明(2016年10月1日以前各乡镇办理的结婚登记,到档案馆查询);
2.如档案馆查询,无档案记录的当事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提供以下两项及两项以上可以补领:
一、户口薄或常住户口登记表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单位履历表或人事档案复印件;
三、两名以上的近亲属或邻居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的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原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五、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需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六、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公证书原件;
七、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证明样板见下:

(详情问题可咨询会理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0834-8566616)
3如结婚证件信息或婚姻档案信息有错误的当事人,需提供信息更正证明。
证明样板见下:

3.携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注:①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均具有户籍专用意,户口本内容为机打;在无法出示户口本的情况下,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遗失、消磁或者损毁的,需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②当事人需要自行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是否一致。③现役军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有效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2寸近期合影免冠红底照片3张。
三、补领流程
(一)补领结婚证。
1.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离婚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市民政局结婚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给予补领并颁发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