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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关于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理府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二届市委第11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申请宅基地新建、改(扩)建、翻建住宅,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参照《会理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批工作方案(试行)》执行,由农业农村局指导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2022年自然资源部正式下发使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所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业农村局牵头管理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村民不得将宅基地总面积全部建为住房,且附属用房不能超一层,住房和附属用房屋顶不能再加盖防雨棚。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身份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成员身份认定按照《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会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会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会理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与股权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农〔2021〕37 号)中“会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农村社区或集镇聚集,河谷和平坝地区形成组团式生态化聚落空间和“依山而建、错落有致”乡村新格局;低二半山及丘陵地区形成“伴山而居、聚顶而立”乡村聚落风格。干热河谷、高二半山及高寒山区向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适度聚居,逐步实现“生态移民”。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省(区、市)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的报备信息,据实核销计划,当年度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三定”方案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定的职能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村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乡镇统筹市级部门在乡镇的工作力量,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为召集人、包含并不限于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水利、林草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农村宅基地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履行法定和赋权事项行政职责,组织开展农村建房动态巡查,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其中,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土地利用和乡村规划许可,接受市自然资源局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村镇建设管理,接受市住建局工作指导。“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宅基地建房审查工作,视申请数量情况可多次召开,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村“两委”(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常职干部兼任村级协管员,负责开展村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建、现场勘查、开工查验、过程监督、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审查,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内宅基地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勘查、开工查验、过程监督、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审查,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选址和用地标准

第九条  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满足用途管制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乡镇应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38号)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域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庄聚居点等空间。

依法批准了村庄规划的地区,应严格按照管制要求选址落位。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建房屋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编制规划选址方案并承诺纳入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规划选址方案经批准后可依法按程序开展该地区的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凉山州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相关规定,及《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2012)》一书中“山区县”名单,我市属山区地区,结合会理市土地资源现状,确定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实行山区标准,具体为:住房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在满足住房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的原则下,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可根据家庭生产生活情况自行确定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的面积,但在乡镇审批后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其余事项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执行。

“增减挂钩”项目、移民安置点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即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住房用地面积,但该户宅基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的标准不变,住房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后,相应需压缩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按原面积标准审批但尚未建设的情形,如农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可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新的用地建房申请审批通过后,原批准文件注销。对于《办法》实施前经过依法审批程序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实际建设超出了当时的审批面积,但符合《办法》规定的新面积标准,也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因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少、地类性质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总面积标准的地区,以实际审批面积为准,不得以未达到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为由异地补批宅基地,如有违反按一户多宅论处。

新标准宅基地总面积扩大并明确了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解决了农户家庭零散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需求。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历史形成宅基地总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人均标准的农户家庭,再申请与住房相连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的,乡镇不得进行备案。达到规模化种植、养殖标准确需申请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备案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按照《会理市自然资源局、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会自然资发〔2023〕232号)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在满足相关退距要求,并不影响相邻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理采光、日照等条件下,独立式住宅和联立式(多户联建)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建设3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对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建房农户应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村村民修建的房屋,底层不得设架空层,建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具体建设施工等需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选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镇村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国有林地和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宅基地原拆原建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新建选址严禁占用I级保护区,占用II级、III级保护区需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同意后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建房选址不得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影响范围内,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坚持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注:林地、草地属农用地其中之一,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应选择道路、水、电畅通的地块,并需提前办理征占用林草地手续后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还须满足以下要求:禁止占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其标准是:城东大道100米、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选址需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 - 10千伏为5米外、35 - 110千伏为10米外、154 - 330千伏为15米外、500千伏为20米外。原则上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及行洪泄洪通道、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点选址布局,确需选址建设的须经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四章  申请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原拆原建房屋的;

(三)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符合预分户条件,未享受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用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实施集镇或村庄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依法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空挂户;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

(六)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不符合城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八)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只能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村宅基地,并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

第五章  审批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审查到场、放线到场、验槽到场、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初审。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建房户书面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村(居)民小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分,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建房人申请书、承诺书、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查。

救济原则:本条中村(居)民小组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在乡镇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可以请求村级组织代表会议再议一次或村民会议决定,村级组织代表会议的再议结论或村民会议的决定作为最终决定。

(三)复审。村“两委”重点复审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城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复审通过的,由村委会报乡镇审批。

(四)审批。乡镇“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实地踏勘联合审查(一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住建、交通、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前,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是否位于现有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核实。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

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能够承担的涉及交通(审查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建房等)、公安(负责指导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对工作等)、林业(审查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内选址建房等)、水利(审查是否在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山洪灾害危险区选址建房等)、电力(审查是否在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选址建房;是否占用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建房等)、生态保护(是否侵入水源保护地)等部门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内设的有关部门审查,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具备委托条件的由对应的市级职能部门审查。

未通过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审核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

1.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组织对建房用地进行实地放线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辖区范围内公告。

2.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5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相关材料组卷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乡镇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辖区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乡镇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查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负责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的职责分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同时,指导乡镇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放线。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建房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报备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资质、设计图纸等信息,乡镇审核后应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现场挂《建房信息公示牌》,并拍照留存。

(二)验槽。乡镇组织人员到建房现场核实是否按放线情况挖槽砌基,是否存在超面积、房屋地基是否在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的沉降量、强度、抗震要求标准内。

(三)巡查。乡镇和村、组干部应对辖区的在建房屋基础浇筑、一层封顶、整体封顶等关键时期开展巡查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动态巡查表》,防止超占、超层建设(三到场)。

(四)验收。房屋竣工后,乡镇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建房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四到场),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涉及建新拆旧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才能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五)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备案。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统一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第二十条  异址新建的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应复耕。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构造要求,体现当地风貌。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施工。乡村建设工匠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建设3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农村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承揽人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尤其是对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影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供电、供排水及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电、供水和商品混凝土等。未通过验收的房屋,不得办理供水、用电、通讯等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村-组三级动态巡查机制,乡镇负责本辖区的动态巡查的组织管理,从源头上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包村干部负责包保区域宅基地使用与建房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乡镇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对农村村民建新不自行拆旧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在建房审查、联审、审批、监管、验收等过程进行全流程嵌入式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原《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的通知》(会理府发〔2020〕98号)、《会理市暂未编制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实施方案》(会农〔2022〕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会理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2.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

3.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

4.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样式)

5.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批前公示(模板)

6.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公布(模板)

7.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

8. 建房信息公示牌

9. 农村村民建房开工申请

10. 会理市农村村民建房开工放线记录表(样式)

11.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动态巡查表(样式)

12. 会理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样式)

13. 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样式)



留言(287条)
大橙子🍊
9小时前
那两兄弟人家不给分户,咋能申请建房了
贰 哥
10-28
地基批下来以后,应该在三年以内建房
顺序前行路
10-22
新批审,宅基地,要列什么条件
黑暗中的曙光
10-22
我低保户一个人,土房子,要垮塌了,一下雨就提心吊胆的怎么办呀!大病反贫脑火哟!
《萍》
10-22
请问一下,一个老房子,几户住在一起的怎么办?怎么修?
骆驼刺
10-22
我们一五年的危房补贴不知被那一级政府给吃了,一分没拿着
丽宝贝
1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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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G
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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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练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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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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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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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花(会理石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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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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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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