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坚决遏制涉黄违法
犯罪行为的发生
会东县公安局始终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近日,会东县公安局鱼城派出所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案,2人被处罚。
案例示警
2024年10月10日14时许,吴某某与罗某某在会东县鱼城街道水帘巷某宾馆内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目前,会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罗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不仅败坏城市文明形象
更是影响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
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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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